(2016)内0521民初4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诉被告姚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姚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4952号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步行街西侧第12商业街。经营者马文香,女。被告姚志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诉被告姚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赵根兄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希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