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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3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麦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麦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23民初1069号原告刘某,女,身份证号码×××7547,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陆原东,男,××年××月出生,汉族,证书编号:119042108507。被告麦某甲,男,身份证号码×××3614,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原告刘某诉被告麦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原东、被告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15年11月4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茂南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签订了(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同意离婚,并协商约定双方的��子麦某乙由被告抚养。自麦某乙出生满月后,麦某乙一直随原告在茂名市生活。离婚时,原告考虑到自己的工作不稳定,而被告还在广州新锐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做采购部主管,尚有一定的收入,最后同意麦某乙由被告抚养,跟随被告生活。然而,离婚未到半年,被告的生活条件就已发生恶化。现被告已失去工作,从2015年年底到现在,被告没有从事过任何工作,已没有任何的经济收入,已无力抚养麦某乙,根本无法照顾麦某乙,被告只有把麦某乙留给其年迈的父母抚养。被告一直没有自己的住房,过年回家还要挤住其年迈父母的房屋。被告的父母均年纪较大了,其父已70岁,其母也有了62岁,精力有限了,根本无暇顾及麦某乙的具体生活。麦某乙在原、被告离婚前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将其带走后却长期见不到亲生父母,根本无法体会家庭温暖和关爱,对其���长是极为不利的。今年春节后,原告日思夜想自己可怜的麦某乙,按奈不住焦虑、担忧的心情,搭车至100多公里外的被告家去探视。被告却置年幼的麦某乙急需母爱的关怀而不顾,置原告对爱子的担心情怀而不顾,置原、被告双方离婚协议中的每个月两次探视权约定而不顾,拒绝让原告与麦某乙见面。当原告找到被告家时,被告还报警要驱赶原告。后来,原告又多次去被告家想探视儿子,均遭被告殴打、驱赶对待。被告的所作所为近乎疯癫,要人为在割裂原告与爱子的联系,要恶毒的制造儿子没有母爱的、不完整的童年。被告的心态已经扭曲了,变得自私自利、卑鄙无耻。麦某乙跟随这样的父亲生活,将受害终身。现麦某乙快5周岁,个性开始慢慢形成,又快要将面临读小学了,如果还跟随被告生活,势必会形成有缺憾的性格。况且,被告及父母均生活在乡镇,其当地的教育水平远没有原告所在地的茂名市市区的健全和发达。更重要的是,由于亲生父母长期不在身边,麦某乙正处于一个探索世界和认知世界的年龄段,给予他关爱和健康的生活、学习环境是他能好好成长的前提。但目前被告的收入条件、居住环境和学习环境,以及被告的心态都明显对麦某乙的身心健康发展都十分不利。现在原告找到了稳定的工作,有了稳定的收入,也购买有自己的房子和小车,又有房屋出租收入,完全有能力抚养麦某乙。原告的父母与原告同在茂名市生活,有独立的住房,有退休金等固定收入,年纪分别是65、58岁,非常方便、适合协助原告照顾麦某乙。麦某乙在茂名居住期间,常常与外公、外婆一起,爷孙两辈血浓于水。在原、被告离婚诉讼期间,原告的父母已出具证明表态非常愿意协助原告抚养麦某乙。原���现居住在地级××××区,交通便利,教育环境和水平也明显优于麦某乙现在身处的乡镇。麦某乙与原告相依多年,母子情深,且麦某乙年纪尚幼,不适宜与母亲长期分离。可见,麦某乙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他健康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2)项、第四条、第十六条等的规定,应变更麦某乙由原告抚养。在抚养权变更之后,原告愿意全心全意地照顾麦某乙,给予小孩全面的爱和稳定的生活。如果被告原意,也可事先征得原告同意后在周未或者寒暑假等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探望麦某乙,使他身心更健康。为使麦某乙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教育环境,为了小孩的身体和心理平衡健康成长,特起诉请求变更麦某乙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麦某乙的抚养费600元。原告刘某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麦某乙的户口簿复印件;3、(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4、报警回执复印件;5、粤房产地权证茂方字第××号房地产权证复印件;6、粤K×××××小车行驶证复印件;8、《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9、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单复印件;9、刘某父母刘邦伟、梁丽萍证言复印件;10、刘某父母刘邦伟、梁丽萍的房产证复印件;11、刘某父母刘邦伟、梁丽萍身份证及退休证、养老收入存折复印件;12、民事起诉状及(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3、麦本南、谢丽英身份证复印件;14、刘某的手机信息复印件;15、视频资料。被告麦某甲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称,一、本人坚决不同意变更儿子麦某乙的抚养权。第一,原告有���内出轨行为,而原告对其本人与他人的不正当关系毫不掩饰,暴露在儿子麦某乙的面前;第二,原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原告有严重家庭暴力倾向,多次打伤被告与被告的父亲;第四、原告没有遵守(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的协议;5、原告原来生育有一个孩子,且原告暴躁易怒,有打骂他人的前科,道德操守有亏,确实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二、被告有能力抚养儿子麦某乙。被告已于2016年2月24日就报读儿子在北坡镇中心幼儿园就读。到目前为止,原告拒绝将儿子的出生证和预防针证原件交给被告,直接影响到儿子将面临读小学和身体健康检查等问题。被告从来没有拒绝过原告探视儿子的权利。原告为了能够更好地在身边照顾儿子,被告已于8月19日在遂溪县城找到工作,收入完全有能力抚养儿子。三、原告每个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000���。按照原告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原告应支付儿子每个月1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儿子满18周岁止。综上,被告不同意变更儿子的抚养权。请法院依法维护被告与儿子的合法权益:1、维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儿子麦某乙由被告抚养;2、原告每个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给被告,直至儿子麦某乙年满18周岁止;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麦某甲原是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麦某乙。后原告刘某与被告麦某甲于2015年11月4日在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双方在离婚时同意儿子麦某乙由被告麦某甲抚养,抚养费由被告麦某甲自行负担。原告刘某现以为了给儿子麦某乙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教育环境,为了儿子麦某乙的身体和心理平衡健康成长为由,要求变更儿子麦某乙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麦某甲每月向原告刘某支付儿子麦某乙的抚养费600元。另查明,原告刘某在与被告麦某甲结婚前,与他人生育一个女儿陆某。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刘某现在茂名市金宝利贸易有限公司担任导购员,月收入为3000元,且有自己的房产与小车,其母亲在庭审时亦称愿意协助原告刘某抚养儿子麦某乙;被告麦某甲现在廉江市众邦货运有限公司担任公司业务负责人,月收入为3850元。再查明,原、被告的儿子麦某乙现随被告麦某甲及其父母一起在北坡镇富民路1号糖厂宿舍居住,儿子麦某乙现就读于北坡镇中心幼儿园,表现优秀。本院认为:本案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麦某乙是原告刘某在与被告麦某甲的婚生儿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原、被告虽因感情不和离婚,但麦某乙与父母的关系并不因为父母离婚而解除,原、被告均对麦某乙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及义务。2015年11月4日,原、被告在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双方在离婚时同意儿子麦某乙由被告麦某甲抚养,抚养费由被告麦某甲自行负担。现儿子麦某乙现随被告麦某甲及其父母一起在北坡镇富民路1号糖厂宿舍居住,并就读于北坡镇中心幼儿园,表现优秀,且被告麦某甲亦有自己的工作,有能力抚养儿子麦某乙。原告刘某的生活条件虽比被告麦某甲稍为优越,但儿子麦某乙变更为原告刘某抚养,改变其生活环境,反而不利于儿子麦某乙的健康成长。综上,为了维护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及有利于儿子麦某乙的健康成��,本院依法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对被告麦某甲请求原告刘某每个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儿子麦某乙年满18周岁止的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莫卓颖人民陪审员  殷 敏人民陪审员  卜 永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詹创庆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