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11民初34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夏磊与卢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磊,卢飞,安徽映日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3417号之一原告:夏磊,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被告:卢飞,女,1983年9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第三人:安徽映日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京路与徽州大道交口滨湖世纪城徽杰苑第23幢135室。法定代表人:汪波,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夏磊诉被告卢飞、第三人安徽映日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夏磊的申请,查封了被告卢飞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新区西藏路2231号滨湖家园6幢1303室的房屋。现原告夏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夏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卢飞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新区西藏路2231号滨湖家园6幢1303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子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