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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执10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国喜等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中电节能耐材有限公司,刘国喜,刘满仓,刘银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10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祥,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州,男,汉族。被执行人:新密市中电节能耐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国喜,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满仓,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银仓,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专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密市中电节能耐材有限公司、刘国喜、刘满仓、刘银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未受偿847952元及利罚息。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耀强审 判 员  李圣洁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