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5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鸿源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与牟成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鸿源客货运输有限公司,牟成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5民初1226号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鸿源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高原大道二转盘397栋二层。法定代表人:韦荣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红,该公司职工。被告牟成顺:,驾驶员。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鸿源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牟成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鸿源客货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鸿源客货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冷雪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