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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7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登明与重庆华祥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登明,重庆华祥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7158号原告:刘登明,男,汉族,1966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重庆华祥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天骄花园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13000307633。法定代表人:谭祥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登明诉被告重庆华祥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祥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登明在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华祥龙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登明自愿撤回对被告华祥龙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登明撤回对被告重庆华祥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由原告刘登明承担。审 判 长  解静静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