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刑更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秦世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刑更651号罪犯秦世军,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宝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世军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六年二月六日、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06)陕刑执字第73号、(2008)陕刑执字第35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秦世军的刑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2)宝刑二执字第004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秦世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六年九月十三日以罪犯秦世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秦世军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秦世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犯有数罪,且系累犯,又属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世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宪审 判 员 刘勇东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祁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