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4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岳明华,冉劲松等与崔显俸,邓赵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岳明华,冉劲松,冉从地,谭祥华,谭长平,崔显合,邓赵云,崔显俸,余前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4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岳明华,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冉劲松,男,1964年6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冉从地,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谭祥华,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谭长平,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崔显合,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茂明,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邓赵云,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登胜,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崔显俸,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余前惠,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岳明华、冉劲松、冉从地、谭祥华、谭长平、崔显合因与被申请人邓赵云、崔显俸、余前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石法民初字第02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岳明华、冉劲松、冉从地、谭祥华、谭长平、崔显合申请再审称:1.原生效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形成合伙关系,合伙承揽了崔显俸夫妇的制模工程是错误的。2.原生效判决再审申请人连带补偿被申请人邓赵云20%的损失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再审申请人岳明华、冉劲松、冉从地、谭祥华、谭长平、崔显合与被申请人邓赵云合伙承揽制模工程是正确的。邓赵云在施工中受伤,原生效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作为制模工程的共同合伙人对其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亦并无不当。现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理由因无新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再审申请人岳明华、冉劲松、冉从地、谭祥华、谭长平、崔显合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岳明华、冉劲松、冉从地、谭祥华、谭长平、崔显合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冉景红审 判 员 刘 萍代理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文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