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执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南风与冷水江市郭家冲煤业集团马颈煤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南风,冷水江市郭家冲煤业集团马颈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南风,农民。被执行人冷水江市郭家冲煤业集团马颈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法定代表人李巨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冷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冷劳人仲字〔2015〕第83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冷水江市郭家冲煤业集团马颈煤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冷水江市郭家冲煤业集团马颈煤业有限公司的关闭补偿资金采取了强制措施,因资金没有到位,协助执行单位一直无法履行协助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文彬审 判 员 阳自强审 判 员 潘文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