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武学汉与徐建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学汉,徐建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779号申请执行人武学汉,男,汉族,1962年4月1日生,住滑县。被执行人徐建宏,男,汉族,1968年9月30日生,住滑县。武学汉与徐建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城民初字第12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建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武学汉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建宏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徐建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武学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徐建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武学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滑城民初字第121号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