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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2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漯河市金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漯河宏铭建邦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漯河市金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漯河宏铭建邦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文生,朱素荣,王春堂,朱迪,漯河市鑫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河南鑫源建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2财保7号申请人漯河市金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志伟,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猛,男,汉族,1986年6月25日生,住漯河市源汇区。公司职工。被申请人漯河宏铭建邦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孟奇,经理。被申请人王文生,男,汉族,1966年9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申请人朱素荣,女,汉族,1966年1月7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申请人王春堂,男,汉族,1955年12月25日,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被申请人朱迪,女,汉族,1989年10月24日生,住西平县。被申请人漯河市鑫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生被申请人河南鑫源建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生申请人漯河市金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漯河宏铭建邦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文生、朱素荣、王春堂、朱迪、漯河市鑫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河南鑫源建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担保合同纠纷,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漯河宏铭建邦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文生、朱素荣、王春堂、朱迪、漯河市鑫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河南鑫源建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郭会珍位于郑州管城回族区紫金山路72号3号楼26层124号的房屋作为担保,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漯河市金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无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漯河宏铭建邦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文生、朱素荣、王春堂、朱迪、漯河市鑫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河南鑫源建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郭会珍位于郑州管城回族区紫金山路72号3号楼26层124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过户、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姚振华审判员  吕红超审判员  王新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