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王美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王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美霞。本院在执行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王美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美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王美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