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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朱怀林与陈付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怀林,陈付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朱怀林,女,194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付道,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朱怀林与陈付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和房产管理部门查询,陈付道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斌审判员 李昌海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