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朱怀林与陈付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怀林,陈付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朱怀林,女,194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付道,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朱怀林与陈付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和房产管理部门查询,陈付道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斌审判员 李昌海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