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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黎国超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国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2281号原告:黎国超,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931,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马志鹏。原告黎国超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黎国超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国超以另寻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理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国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黎国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曾志远附:裁判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