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张艳敏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556号申请执行人:张艳敏,女,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张艳敏申请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