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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民初4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南通乾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小龙、缪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乾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小龙,缪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4632号原告:南通乾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28号。法定代表人:宋林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福荣,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龙。被告:缪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乾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小龙、缪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乾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乾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青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