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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世华与黄显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华,黄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2执288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华,男,汉族,1966年7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被执行人:黄显明,男,汉族,1956年7月2日出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王世华与黄显明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2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王世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显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其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名下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通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于未执行的款项350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黄显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王世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志刚审 判 员  宋福生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邹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