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民初3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成都康联医学工程研究所与成都银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康联医学工程研究所,成都银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3312号原告:成都康联医学工程研究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二段。法定代表人:王乔生,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升,伤害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银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青城路。法定代表人:郑其全,职务不详。原告成都康联医学工程研究所与被告成都银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成都康联医学工程研究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与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康联医学工程研究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