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特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陈菊仙、黄以宝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菊仙,黄以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特758号申请人:陈菊仙,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苏溪镇双溪村*号。申请人:黄以宝,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福田街道东傅宅村*组。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陈菊仙、黄以宝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朱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菊仙、黄以宝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9月30日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黄以宝返还陈菊仙借款12万元,分期履行:于2016年10月15日前支付6万元,2016年10月30日前付清余款6万元。二、若黄以宝有一期逾期,则黄以宝除需支付剩余借款外,尚应支付利息损失(以剩余借款为基数,从2016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共同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请司法确认。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