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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佟延简诉沈阳质德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延简,沈阳质德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1民初1986号原告佟延简被告沈阳质德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子甫委托代理人艾月原告佟延简与被告沈阳质德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启军与代理审判员李倩倩、人民陪审员崔红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延简、被告沈阳质德饲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艾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经招聘到被告单位工作,每天工作10小时,无休日,不补休。被告单位每天早6点45分打卡上班,中午12点打卡下班,下午13点打卡上班,晚18点打卡下班。被告单位每月29日至下月28日为上个月工资计算周期,每月25日左右支付上个月工资。原告每月30天工资3000元,每月31天工资3100元,请假没工资,每天合100元,原告在工作期间曾多次要求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但被告不予办理。原告2015年9月11日至12月10日的42天工作中请假1.5天,10月23日至12月9日在工作中受伤,请假在家养伤,12月10日回单位工作至12月15日,原告12月16日早上班,因前日工作安排不合理与车间主任理论,后投诉到总经理处,总经理以公司有规定以顶撞领导为由开除原告,不给出具任何手续和支付任何补偿。被告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利,现诉讼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9月11日至2015年12月15日期间的小时加班费2379元及25%额外赔偿金595元,判令被告支付周六、周日加班费3448元及25%额外赔偿金862元,判令被告支付法定假日加班费1241元及25%额外赔偿金310元,判令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000元,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元,共计1783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单位与原告之间系劳务,并非劳动关系,在2015年9月份的时候,我单位与原告在孙秋月的介绍下来到公司,双方约定的每天报酬100元,来一天给一天的钱,不来没有,如果原告不想干了,可以提前和我单位打声招呼,2015年9月11日到2015年12月15日期间,原告曾二次离开,并且未通知我单位的情况下,我单位考虑到其只是一名临时工,共没有多加限制,如果原告是我单位的员工,我单位无论从经营、管理或者其他角度都不可能允许其来去自由的情况出现,在其第二次回来的时候,我单位也不可能接受他,事实上,原告在第二次回来的时候我单位仍让其在车间干活,这也印证了原告不是我单位职工,我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适用于他,其并不受我单位的劳动管理,关于加班费,原告在我单位干临时工期间从来不存在加班的情况,所以我单位不同意支付加班费,关于25%额外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是在劳动管理部门限期单位支付拖欠工资或加班费,并且单位延期支付的情况下才有赔偿金,但在本案中,原告从未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国,劳动行政部门也从未向我单位下达过通知,因此,25%额外赔偿金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我单位不同意赔偿双倍工资及赔偿金,原告与我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系劳务关系,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1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从事推料车工作,工资每日100元。干一天给一天工资。2016年12月15日,被告拒绝雇佣原告。后原告向沈阳市苏家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3月29日,沈阳市苏家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原告送达沈苏劳人仲字[2016]25号仲裁裁决书。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沈苏劳人仲字[2016]25号仲裁裁决书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并不适用于原告,原告不受被告的劳动管理,原告干一天活被告付给原告一天钱,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本院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终上所述,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佟延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佟延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启军代理审判员  李倩倩人民陪审员  崔红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