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执恢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宗郁与被执行人张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宗郁与被执行人张辉民间借贷纠纷刘毅711231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辽0204执恢181号申请执行人金宗郁与被执行人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宗郁申请将被执行人张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张辉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书记员 高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