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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异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邬玉莲与被执行人陕西安途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有关委托理财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玉莲,陕西安途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异70号异议人邬玉莲,女。被执行人陕西安途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全国,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邬玉莲与陕西安途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邬玉莲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邬玉莲称,(2016)陕0103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张全国、艾文状实际出资且未抽逃资金与事实不符,樊会功、闫玉兵、洛阳力正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是陕西安途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理应追加为共同执行人,请求撤销(2016)陕0103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张全国、艾文状、樊会功、闫玉兵、洛阳力正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查明,邬玉莲与陕西安途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陕西金盛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碑民初字第01878号民事调解书,邬玉莲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中邬玉莲申请追加张全国、艾文状、樊会功、闫玉兵、洛阳力正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陕0103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邬玉莲申请追加樊会功、闫玉兵、张全国、艾文状、洛阳力正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2016)陕0103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查明,陕西安途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22日,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郭卫卫认缴出资额210万元,实缴42万元;艾文状认缴出资额90万元,实缴18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郭卫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3月20日陕西诚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陕诚验字(2013)B-323号验资报告称郭卫卫货币出资42万元、艾文状货币出资18万元已于2013年3月20日缴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朱雀大街支行26107001040004889临时账户内。2013年4月19日陕西安途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决议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其中郭卫卫增资658万元,艾文状增资282万元。增资后郭卫卫出资700万元,参股比例占70%,艾文状出资300万元,参股比例占30%。2013年4月19日陕西诚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陕诚验字(2013)D-174号验资报告称,郭卫卫增资658万元,艾文状增资282万元已于2013年4月19日缴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朱雀大街支行26107001040005050临时账户内。2013年12月16日郭卫卫将其持有的公司70%股权700万元转让给新股东岳西瑞,郭卫卫退出股东会,由岳西瑞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0月22日,岳西瑞将其持有的公司70%股权700万元,其中65%的股权650万元转让给股东艾文状,另外5%的股权50万元转让给新股东张全国,岳西瑞退出股东会,由张全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此外,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调查,未发现艾文状有抽逃注册资本的确定证据。本院认为,(2016)陕0103执异28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以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为由,驳回申请执行人邬玉莲追加张全国、艾文状、樊会功、闫玉兵、洛阳力正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庆安审判员  杨护军审判员  阮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凌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