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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03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平鲁信用联社与李亚娜、朔州市亚鑫商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亚娜,朔州市亚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03民初330号原告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鲁区平安东街路北信合大楼。法定代表人邸豹,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儒鹏,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资产部经理,住平鲁区。被告李亚娜,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平鲁区人,现住朔州市朔城区。被告朔州市亚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振华街东北侧。法定代表人张葆春。原告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亚娜、被告朔州市亚鑫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16元,减半收取12858元,由原告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占先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