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5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理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周理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民初25068号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圣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美芳,女。被告周理岳,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理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2,463.60元并按日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美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理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告系本市闵行区莲花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权利人。被告未支付原告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2,463.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理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2,463.6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周理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恩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陶娴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