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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3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与许海娟、董宝强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许海娟,董宝强,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3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100、102号。负责人:高洁,行长。被执行人许海娟,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董宝强,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浙江亿丰家居建材城2幢1-3室。法定代表人:沈茂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与被执行人许海娟、董宝强、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0月8日,被执行人许海娟、董宝强、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本息248822.19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2月1日)及至执行完毕产生的相应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公证费20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3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海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