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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诉孙仲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孙仲德,于宝刚,王军义,丁艳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35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丁德胜,行长。诉讼代理人关洪波,该行职员。被告孙仲德,男,53岁。被告于宝刚,男,43岁。被告王军义,男,34岁。被告丁艳清,女,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被告孙仲德、于宝刚、王军义、丁艳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负担665元。审判长  冷启超审判员  林程程审判员  马 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 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