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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冯红军与任守业、成练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红军,任守业,成练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冯红军,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住榆次区。被执行人任守业,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榆次区人。被执行人成练艳,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榆次区人。本院在执行冯红军与任守业、成练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70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毕永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新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