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冯红军与任守业、成练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红军,任守业,成练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冯红军,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住榆次区。被执行人任守业,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榆次区人。被执行人成练艳,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榆次区人。本院在执行冯红军与任守业、成练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70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毕永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新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