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明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明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1民初1414号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街。法定代表人:王平,职务:理事长。被告:杨明奎,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2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明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明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杨明奎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杨明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母新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