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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吉林巨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亓翠峰,王璐璐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巨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亓翠峰,王璐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民初1050号原告:吉林巨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法定代表人:董起毓,董事长。被告:亓翠峰,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莱芜市城区。被告:王璐璐,女,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罗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巨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亓翠峰、王璐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吉林巨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巨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巨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吉林巨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明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