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10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谭海彬与朱艳艳、李玉松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1003号之一本院于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对原告谭海彬与被告朱艳艳、李玉松、李春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诉讼费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中的“案件受理费11662元,由被告朱艳艳、李玉松共同负担”,现将其更正为“案件受理费3598元,由被告朱艳艳、李玉松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郑文忠审 判 员 陈金珠人民陪审员 王军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智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