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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10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谭海彬与朱艳艳、李玉松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1003号之一本院于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对原告谭海彬与被告朱艳艳、李玉松、李春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诉讼费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中的“案件受理费11662元,由被告朱艳艳、李玉松共同负担”,现将其更正为“案件受理费3598元,由被告朱艳艳、李玉松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郑文忠审 判 员  陈金珠人民陪审员  王军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智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