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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3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穆绪东与关崇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绪东,关崇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3203号原告:穆绪东,男,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关崇岳,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穆绪东与被告关崇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穆绪东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绪东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绪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计715元,由原告穆绪东负担。审 判 长  栾桂秀人民陪审员  刘爱群人民陪审员  石玉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淑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