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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101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敏,张建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7101民初528号原告:孙晓敏,女,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张建军,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立仓镇黄龙村前张庄1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XXX号。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昕,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孙晓敏与被告张建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晓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军、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晓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3,800.17元、误工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手机费100元、停车费1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3日11时50分许,在本市南北高架场中西上处,被告张建军驾驶牌号为浙D6XX**车辆与案外人孙某某驾驶的原告孙晓敏所有的牌号为沪AWXX**车辆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双方经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确定,张建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原告车辆在事故中受损,经被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定损确认车辆维修金额为3,800元,原告亦照此金额进行了车辆维修。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张建军未作答辩。被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对于原告提出的车辆维修费认可3,800元;对于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请,不是交通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车辆维修费事实清楚,且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根据相关票据予以支持。原告在本案事故中没有受伤,故其主张的其余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孙晓敏车辆维修费人民币3,800元;二、驳回原告孙晓敏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张建军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雯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遂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26lt;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6gt;》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