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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铁军与被执行人王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铁军,王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第1068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任铁军,男,1975年12月14日生,汉族,油田工人,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王伟峰,男,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油田工人,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任铁军与被执行人王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268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王伟峰给付原告任铁军借款本金13万元,具体给付时间:2016年6月3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任铁军借款本金3万元;2016年6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借款本金5万元;2016年7月31日前将余款5万元一次性给付完毕。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4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的工资予以冻结。现因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2688号民事调解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萌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