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7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邹某与陕西豪崧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陕西豪崧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1312号原告:邹某,女。被告:陕西豪崧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22号盛唐国际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7949541Q。法定代表人:王守金,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圃,男,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陕西豪崧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邹某承担。审判员 张小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文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