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6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阳诉被告杨保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616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9月3日出生。被告杨某某,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