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6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包宁与傅毅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宁,傅毅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民初6004号原告:包宁,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诚,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傅毅龙,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思明区。原告包宁与被告傅毅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转入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毅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包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傅毅龙偿还借款67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0万本金的利息从2015年11月23日起算,另17万本金的利息从2016年1月4日起算,按月利率2%均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3日,傅毅龙向包宁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款》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11月23日至2016年4月20日。2016年1月4日,傅毅龙再次向包宁借款17万,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4月20日。借款后傅毅龙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包宁诉至本院。傅毅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3日,包宁与傅毅龙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傅毅龙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包宁借款50万元,月利率3%,借款期限为2015年11月23日至2016年4月20日,并约定了违约责任以及傅毅龙需承担包宁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宁通过银行账户向傅毅龙转账32万元。同日,傅毅龙向包宁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其向包宁借到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23日起到2016年4月20日止。同日,包宁通过银行向傅毅龙转账32万元,次日,再次转账10万元。2016年1月4日,傅毅龙向包宁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傅毅龙向包宁借到17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4日起到2016年4月20日止,同日,包宁向傅毅龙转账156400元。庭审中,包宁陈述2015年11月23日的借款除转账42万元以外,另有8万借款系通过现金支付给傅毅龙;2016年1月4日的借款除转账156400元外,其余13600元借款亦是通过现金支付给傅毅龙。傅毅龙借款后未偿付过任何款项。以上事实,有包宁提供的《借款协议》、转账凭证、《借据》及本院的法庭笔录为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包宁与傅毅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款协议》、转账凭证、《借据》为证,应予确认。包宁向傅毅龙提供了借款,傅毅龙经包宁催讨仍未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包宁要求傅毅龙偿还未还借款本金67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可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傅毅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包宁借款本金67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11月23日起;以1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1月4日起;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傅毅龙负担。��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兆安代理审判员 杨绿芳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