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志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志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1810号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冷水江市广场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志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志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志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雷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