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4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与黎圣辉、孙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黎圣辉,孙旭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45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六号。负责人周绍恒。被告黎圣辉。被告孙旭。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与被告黎圣辉、孙旭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谭艺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