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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2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意丰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付铁权、鲁宪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意丰饲料有限公司,付铁权,鲁宪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701号原告:盘锦意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沙岭镇西拉拉村。法定代表人:郑朝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龙,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盘山县沙岭镇西拉拉村10组。被告:付铁权,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道新立社区3区23号。被告:鲁宪赢,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桥南社区2-145。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意丰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付铁权、鲁宪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意丰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8.00元,减半收取1874.00元,由原告盘锦意丰饲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苗长阔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