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5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舒胜利与黄子辉、黄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胜利,黄子辉,黄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5执129号申请执行人:舒胜利。被执行人:黄子辉。被执行人:黄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5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黄子辉、黄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子辉、黄妹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子辉、黄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家庭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妹名下登记有赣A×××××的小型汽车一辆,黄子辉名下登记有赣M×××××的小型汽车一辆,黄子辉注册有靖安县汉江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其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二被执行人的车辆下落不明,其他财产也均难以变现。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舒胜利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舒胜利依据(2016)赣0925民初118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舒胜利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黄子辉、黄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国芳审 判 员 舒小晖代理审判员 吴鹏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