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民辖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永学与周俊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学,周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民辖终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学,户籍地:贵州省桐梓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俊,户籍地:贵州省桐梓县。上诉人王永学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2民初17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不属于普通的合同纠纷,而是因对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原3287厂生活区房屋改造工程引起的纠纷,应属于不动产纠纷。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周俊在一审时提起的诉讼是请求判令王永学支付其投资款2270000元,提供的主要依据是双方签订的《解除合作合同协议》,该诉讼请求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王永学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莉审 判 员 张洁代理审判员 张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田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