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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志有与被告郑新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有,郑新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681民初881号原告:周志有,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接华,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新进,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站前北路。原告周志有与被告郑新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接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新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志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6万元及截止至2016年6月16日的利息171997.56元,2016年6月1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3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2014年6月3日前偿还,逾期按照日2%计算违约金,并出具一张借条。2014年4月29日,被告再次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2014年5月27日前归还,逾期按照日2%计算违约金。借款期满后,2015年5月1日,经双方结算,上述两笔借款的利息为101600元,并约定在2015年5月30日前还清,逾期还款按照日2%计算违约金。期满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还本付息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被告郑新进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1、对于原告提交的原、被告及原告妻子项珍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这些能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与本案存在关联,本院予以采信;2、三张借条及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该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与本案存在关联,本院对这组证据予以采信。2014年4月3日,被告郑新进向原告周志有出具借条借款6万元,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周志有人民币陆万元整,于2014年6月3日前归还,逾期按借款总额2%每日计算违约金”。2014年4月2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周志有的妻子项珍将30万元汇至被告尾号为39228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被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原告出具一张30万元的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周志有人民币叁拾万元整,于2014年5月27日前归还,逾期按照总额2%每日计算违约金。”2015年5月1日,原、被告就上述两笔借款的利息进行结算,被告就结算后的利息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周志有人民币壹拾万壹仟陆佰元整。此款在2015年5月30日前还清。逾期还款按日2%计算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本息未果,便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郑新进分两次向原告周志有出具借条共借款36万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当按照借条约定归还借款。因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按日2%计算逾期利息超过法律规定,原告起诉时要求被告支付截止至2016年6月16日的逾期利息171997.56元,以及2016年6月16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照月息两分即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周志有要求被告郑新进归还其36万元借款及支付截止至2016年6月16日的利息171997.56元,2016年6月1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郑新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志有借款本金36万元及截止至2016年6月16日的利息171997.56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20元,由被告郑新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晓菲人民陪审员  敖慧红人民陪审员  汪安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方阿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