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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世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199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世海,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9日被羁押,次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1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海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济民出庭支持公诉,王世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世海窜至中山市三乡镇顺昌壹加壹二楼内计价处,趁被害人索某购物称重之机盗走索某挂在购物车上挎包内的iPhone6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2900元)、钱包1个(无法鉴定价值)及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100元。2016年5月29日晚上9时许,公安人员在三乡镇顺昌壹加壹抓获王世海。归案后,王世海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能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世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海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王世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世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世海退赔被害人索秀珍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及钱包一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剑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文虎吴蕊蕊第1页共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