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3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蔡明星与被告佘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明星,佘晓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民初3873号原告:蔡明星,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平申,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树阳,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佘晓文,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蔡明星与被告佘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明星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平申、郑树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佘晓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蔡明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借款34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时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算至起诉时为680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16年6月19日被告以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4000元,被告许诺借款期限二天,若逾期还款按日千分之三利率计算利息。原告提供现金给被告后,被告即出具借条壹份交原告收执为据。可是,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却失约未偿还,经原告催讨未果,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佘晓文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需于2016年6月19日向原告借款34000元,双方约定2016年6月21日全额还款,若逾期还款按借款金额日千分之三为日利率(月利率9%)。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依据明确,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4000元的事实。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起诉向被告催讨,被告未能全面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40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书面约定逾期还款按借款金额日千分之三计算日利率(月利率9%),但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佘晓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明星借款本金34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佘晓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