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张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03刑初204号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奇,男,199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州区检刑诉[2016]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亚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院指控:2016年4月3日0时左右,被告人张奇在收到王某要购买毒品的微信消息后,带着张某在荆州区西堤街一便利店,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购买了3颗“麻果”及1小袋“冰毒”,后以人民币320元的价格在荆州区荆东路来凤宾馆106房间卖给了王某。2016年4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张奇在收到王某要购买毒品的微信消息和人民币300元后,在荆州区西堤街一便利店内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4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于同日15时在荆州区荆东路来凤宾馆门前与王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被扣押疑似毒品“麻果”4颗及疑似冰毒一小袋。经鉴定,疑似毒品“麻���”4颗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0.38克;疑似冰毒一小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0.86克。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列举了“麻果”4颗和1小袋“冰毒”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控制下交付审批表、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书、户籍信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王某、张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频资料;被告人张奇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奇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3日0时左右,被告人张奇在收到王某要购买毒品的微信消息后,带着张某在荆州区西堤街一便利店,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购买了3颗“麻果”及1小袋“冰毒”,后以人民币320元的价格在荆州区荆东路来凤宾馆106房间卖给了王某。2016年4月5日03时许,王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2016年4月5日09时许,王某配合公安机关,向被告人张奇发微信再次要求购买毒品,13时许,被告人张奇在收到王某要购买毒品的微信消息和人民币300元后,在荆州区西堤街一便利店内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4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于同日15时在荆州区荆东路来凤宾馆门前与王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被扣���疑似毒品“麻果”4颗及疑似冰毒一小袋。经鉴定,疑似毒品“麻果”4颗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0.38克;疑似冰毒一小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0.86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控制下交付审批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麻果”及冰毒等物证照片;证人王某、张某的证言;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荆分公(东)行决字【2016】第264号、第265号、第2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荆公刑毒化【2016】072号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视频资料;被告人张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上列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有效,所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张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该案系特情介入案件,依照《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条“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问题: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张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奇犯贩卖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没收被告人张奇违法所得62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江龙人民陪审员 朱登举人民陪审员 舒 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