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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刑终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陈俊士陈某士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俊士陈某士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5刑终159号原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俊士陈某士,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农业,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6年1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执行逮捕。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俊士陈某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粤158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俊士陈某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陈俊士陈某士于2016年1月26日晚上,将其位于陆丰市城东镇水墘三村佛祖庙附近一间房子,提供给陈某3、陈某1、陈某2等人赌博,并容留陈某3、陈某1、陈某2等人在该处吸毒。2016年1月26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对该处进行查处时,现场抓获被告人陈俊士陈某士及吸毒人员陈某3、陈某1、陈某2等人,从陈某1(另案处理××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冰毒××38.3克。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陈俊士陈某士提供场所供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俊士陈某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诉人陈俊士陈某士上诉提出:对一审判决的定性无异议,对量刑有意见,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从轻改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陈俊士陈某士将其位于陆丰市城东镇水墘三村佛祖庙附近一间民宅提供给在该处赌博的吸毒人员陈某3、陈某1、陈某2等人吸毒。2016年1月26日凌晨2时30分许,公安机关对上述地点进行清查时,当场抓获了上诉人陈俊士陈某士和吸毒人员陈某3、陈某1、陈某2等人,并缴获了吸毒工具一批及从吸毒人员陈某1(另案处理××身上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陆丰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陆公城东受案字(2016)5号受案登记表、陆丰市公安局陆公立字(2016)121号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决定对陈俊士陈某士容留他人吸毒案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4张、现场查获毒品的相片1张证实,2016年1月26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公安机关在城东镇水墘三村佛祖庙附近一间民宅中查获一个赌博窝点,里面发现多名涉嫌吸毒人员,民警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盘问,并对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陆丰市城东镇水墘三村佛祖庙附近一间民宅(没有门牌号××,该房屋是陈俊士陈某士的,当时查获涉毒人员陈某1,在对陈某1进行人身检查时,在其身穿外套的内衣袋中查获一小包白色晶体(疑似冰毒××,另外一小包白色晶体在鱼仔机上查获。经民警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现场桌子遗留有吸毒工具。并现场进行予以扣押和拍照。3.陆丰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证实,上诉人陈俊士陈某士于2016年1月26日被抓获归案。4.陆丰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陈俊士陈某士的出生日期为1979年09月10日等基本情况。5.证人陈某1证言:我于2016年1月26日凌晨2点多钟,在城东镇水墘三村参与赌博鱼仔机时被派出所当场查获并在我的身上查获一小包白色晶体(冰毒××,另一小包是在鱼仔机的桌面上查获的。冰毒是鱼仔机的老板给我的,我只知道他叫阿阳,年龄在25岁左右。我是从2014年初开始至今吸食冰毒的。我不知道身上查获的一小包冰毒有多少克。冰毒是鱼仔机老板的,我们在那玩鱼仔机,这鱼仔机老板放了两小包冰毒在鱼仔机桌面上,叫我们随便吃,我因鱼仔机输了很多钱,对鱼仔机老板说,一包给我,他说好,我就从桌面上拿了一包放在身上的。老板具体叫什么名字不知道,只知道他名阿洋,水墘人,大概20多岁。阿洋把冰毒烧好给我吸食,阿洋自己也吸食,其他人我没有注意。6.证人陈某3证言:2016年1月26日凌晨2点多,我与陈俊武陈某武、陈俊士陈某士、陈某4、陈武杭陈某杭、陈俊士陈某士、陈某2在水墘三村陈俊士陈某士家的闲屋赌“鱼仔机”。在赌博时有几个人有吸毒,是陈俊士陈某士、陈俊武陈某武、陈俊士陈某士、陈某2、陈某4。我去的时候他们已经在吸食冰毒了。吸毒及赌博场所是陈俊士陈某士的家。7.证人陈某4证言:2016年1月26日凌晨1点钟左右,我与朋友陈海洋陈某洋、陈武杭陈某杭去城东镇水墘三村“阿士”(陈俊士陈某士××家坐,就在旁边看其他人在玩赌“鱼仔机”。总共有7人在里面,3个人在玩赌“鱼仔机”。我在那里有看到有人在吸毒,其中一个叫陈俊士陈某士(男,30多岁,城东镇水墘三村人××,其中三个人不知名,但我认得出。吸毒胶赌博场所不清楚是谁提供的。8.证人陈某2证言:2016年1月25日晚8点多钟,我到陈俊士陈某士(约30多岁,城东镇水墘三村人××家喝茶聊天,到9点多钟也有5、6人到这里来玩赌“鱼仔机”,我也去看。到11点多钟,有一个男子问我要不要吸冰毒,我问他会不会上瘾的,他说不用怕,不会上瘾,然后我就跟他要几口,总共吸了五六口,之后他就不肯给我吸了,他说这是要钱的,然后我感觉整个人晕晕的,就坐在椅子上玩手机,赶到派出所来我都不知道怎么回事。他们吸毒用一个矿泉水瓶和吸管,轮流吸食冰毒。吸毒及赌博场所是陈俊士陈某士的家。我是那天晚上第一次开始吸毒的,因好奇去尝试。9.上诉人陈俊士陈某士供述:2016年1月26日凌晨2时许,我们在水墘村佛祖庙附近房屋里打鱼仔机时被公安民警带回派出所的。房屋是我的,鱼仔机是阿洋的,水墘村人,不知其姓名。当晚参赌的有陈某4、陈某2、陈武杭陈某杭、陈俊士陈某士,其他人不知名。在玩鱼仔机时我只看见陈某1旁边放着吸冰毒的工具,他应是刚吸完冰毒。现场查获的冰毒是陈某1的。鱼仔机桌面上没有放冰毒供玩鱼仔机的人员吸食。只看见陈某1从身上拿出一小包冰毒出来,后来派出所干警就来了。陈某1拿出冰毒出来后,把冰毒放在鱼仔机桌面上。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俊士陈某士提供场所供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关于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陈俊士陈某士提供场所供多人吸毒的事实属实,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其犯罪情节一般,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其上诉理由理据充分,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量刑偏重,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陆丰市人民法院(2016)粤158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陈俊士陈某士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俊士陈某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朝伟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钟荣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泽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能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