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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新辉与张周、王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辉,张周,王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4民初1501号原告:张新辉,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张周,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王桂荣,女,1976年6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张新辉与被告张周、王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永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新辉与被告张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桂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新辉向本院提出��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壹佰壹拾万元整及借款利息(自借款日2014年7月12日起)伍拾贰万捌仟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12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1100000元整用于上海若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招投标临时周转使用,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月息2%,张周配偶王桂荣亦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两次转给被告张周960000元,加上原来被告欠原告本息140000元,合计1100000元。借款期满后,二被告一直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张周辩称,原告所述的借款的基本情况属实。但原告所述借款金额不属实,实际借款借为1060000元,其中2014年7月12日实际借款为960000元,另外100000元是自己原来欠原告的,在借款合同中一并计算了,且自己在2015年春节已经支付过10000��利息。王桂荣未到庭,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即2014年7月12日张周、王桂荣向原告张新辉借款960000元,加上原来被告欠原告的100000元,合计1060000元,约定月息2%,且张周支付10000元利息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周承认原告张新辉在本案中主张的借贷关系的事实,故对原告张新辉主张的张周、王桂荣共向原告借款1060000元,约定月息2%,且张周支付10000元利息的事实予以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周、王桂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张新辉偿还借款本金1060000元及利息(以年利率24%自2014年7月12日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扣除已还10000元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52元,减半收取9726元,由被告张周、王桂荣负担。如不服本���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永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