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8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帅文萍与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某某,重庆三峡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8692号原告:帅某某,女性,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邓红波,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三峡中心医院,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城路165号,组织机构代码45174667-X。法定代理人:张先祥,院长。委托代理人:国新,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帅某某与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帅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帅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由原告帅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骆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金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