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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海南海航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爱栖、胡永贵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海航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爱栖,胡永贵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2民初20号原告:海南海航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路29号海航发展大厦。法定代表人:谭玉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洪德,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卫国,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爱栖,女,汉族,护照号,荷兰籍,住。被告:胡永贵,男,汉族,护照号,荷兰籍,住。原告海南海航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爱栖、胡永贵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南海航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商,被告承诺将相应土地房屋权证原件交予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海航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悖于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海航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海南海航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尹合欢审判员  左家锋审判员  林元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符雅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