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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2执3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执行托克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彦生、田悦霞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托克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彦生,田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2执374-1号申请执行人托克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托克托县双河镇东胜街1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霞,局长。被执行人张彦生,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政协职工,住托克托县双河镇邮政大院。被执行人田悦霞,女,1974年4月29日出生,教师,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托克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彦生、田悦霞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彦生、田悦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彦生、田悦霞在2016年8月31日前履行案款175962元,但被执行人张彦生、田悦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彦生在银行存款5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全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利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