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2执3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执行托克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彦生、田悦霞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托克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彦生,田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2执374-1号申请执行人托克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托克托县双河镇东胜街1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霞,局长。被执行人张彦生,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政协职工,住托克托县双河镇邮政大院。被执行人田悦霞,女,1974年4月29日出生,教师,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托克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彦生、田悦霞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彦生、田悦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彦生、田悦霞在2016年8月31日前履行案款175962元,但被执行人张彦生、田悦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彦生在银行存款5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全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利民 来源: